10月12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九零后小团伙为贪图蝇头小利盗窃电机、水泵、振动棒、电缆案件。被告人徐涛、王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盗窃罪分别被该院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至3月初,被告人徐涛先后五次在三原县一预制厂盗窃电机、水泵、振动棒等物品20台,并将其卖于废品收购点,所得赃款550元已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780元。同年3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涛伙同王勤、朱磊(另案处理)又在该厂盗窃电机、水泵、振动棒等物品13台。后三人将被盗物品卖于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75元已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420元。同年3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涛伙同王勤、朱磊(另案处理)在该厂盗窃三相三线电缆340米、三相四线电缆370米、三相电缆65米、二相电缆110米、单相铝线56米、单相铜线80米,断线钳一把,三人将上述物品装入蛇皮袋内,用自行车将蛇皮袋带离现场时被发现,王勤、朱磊被当场抓获,徐涛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0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涛、王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徐涛提起盗窃的犯意,王勤积极参与,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积极主动,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徐涛、王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