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根据肇事人胡某事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处理善后事宜并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查:2015年2月25日21时55分许,胡某醉酒后超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西宝高速公路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K1131+24.5M处时,与同向前方乔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乔某当场死亡和乘坐人彭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交通事故。
另查:案发后,胡某已赔付陕西省公路局路政执法总队路产损失10240元;胡某所在 赔偿了乔某家属73.8万元和彭某家属63万元的事故赔偿金,且被害人彭、乔两家家属均对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不予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后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系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悔罪态度好,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单位就民事部分与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常言说得好: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胡某违反法规醉酒后超速开车致二人死亡的惨痛教训,可谓是害人又害己,值得我们警示,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有的基本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