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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法院:结婚28年状诉离婚 于法无据法院判驳回
作者:张俊亭  发布时间:2015-10-12 14:46:21 打印 字号: | |
  陈女,1962年9月出生,第一次婚姻破裂后与和自己有过相同经历的同龄人邵男认识,于1987年3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双儿女均已成年。

  事出有因,28年后的2015年7月,陈女以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互了解少、婚前感情基础差且结婚后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和被告对自己及孩子不管不顾未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等主张为由,诉称自己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状诉至武功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邵男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返还原告嫁妆及个人物品。

对于陈女的主张,邵男有自己的说法:自己和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没有什么矛盾,且孩子的上学花费以及生活花费是自己和原告一直在承担,原告现提出离婚,自己坚决不同意。

  庭审中,陈女和邵男在陈述答辩中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举证质证时,陈女出示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张,证明其与邵男系合法夫妻关系和婚生一双子女均已成年,但却未有支持其婚姻关系彻底破裂的证据。

  该案经武功法院审理认为,陈女与邵男结婚已有28年之久,且均系再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陈女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加之被告一再表示自己与原告婚后感情尚可,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希望与原告和好,故对陈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了驳回陈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场结婚28年状诉离婚有主张无证据的离婚案以法院驳回起诉告终。

  陈女和邵男可以说是一对“患难夫妻”,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幸福是双方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告诉我们,在夫妻生活的旅程中,对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应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共同解决,切不可因之扩大矛盾,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才是保持婚姻信服的基础。
来源:武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