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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谎称能购买“低价内部房” 诈骗90万元领刑十一年
作者:樊洁 吴巧玉  发布时间:2015-09-25 11:01:11 打印 字号: | |
  因为自己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和茶楼资金运转出现困难,于是便虚构了自己可以通过关系购买到繁华地段内部房的事实,向七名受害人诈骗共计90万元的“购房定金”并挥霍。9月23日,三原法院对此案的被告人韩某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经查,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韩某以虚构自己能在西安曲江购买到内部房为由,骗取李红信任后,通过李红介绍认识欲购房者,先后以购房定金名义从欲购房者手中收取90万元,其中,田虎12万元、张利17万元、王琦22万元、黄静20万元、邢非5万元、郑小健8万元、曹达6万元,并向各被害人出具了盖有虚假的“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印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陕西大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以及收条。截止2014年10月,被害人黄静、邢非等人要求被告人韩某退还房款时,韩某分别向黄静退款6万元,向邢非退款1万元,剩余全被韩某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90万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韩某主动向黄静退还赃款6万元,向邢非退款赃款1万元,具有部分退还赃款的行为,可适当从轻处罚;对于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将收取的被害人的钱财用于其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和茶楼的资金运转,并未肆意挥霍,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将诈骗来的钱财用于个人经营等支出,属于肆意挥霍,其多次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数额达9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主观恶性较大,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64条、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