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三原法院:挖地基深坑难填 依法判决彰显公正
作者:徐微娜  发布时间:2015-09-25 10:53:06 打印 字号: | |
  9月22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件,原告建房与被告后院相邻处现一米深坑危及住房安全,法官人性化判决彰显公正。

  据查:原告王军和被告李昭、宋流(李昭、宋流系夫妻关系)东西相邻,2013年八月份,王军在其后院挖地基夯实时在其所建新房(三间三层楼房)西外墙与被告后院相邻处形成一条宽30公分、深约1米的坑,该坑南至被告安间房东北角,北至被告后院养猪棚东外墙南端,该坑在被告的宅基地范围内。原告在其新房地基建好后欲填实该坑,二被告以该坑在被告的宅基地范围内,原告没有权利填实被告宅基地范围内的坑,原告新房南边原有的房屋侵占了被告的宅基地,原告应予以拆除,原告建新房时给被告安间房造成了损害,原告应予以赔偿,原告阻挡被告家庭用电,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也应予以赔偿为由,阻止原告填坑,至今该坑也未填实。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原告所诉欲填实的坑系原告建房夯实地基时所致,虽该坑亦在被告宅基地范围内,但不及时填实该坑,就会危及原告三间三层楼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且原告填实该坑也不会侵害被告的利益,还有利于被告的生产、生活,故原告请求自己填实该坑以保护其所建房屋不受雨水侵害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不得阻挡。至于被告以该坑在被告的宅基地范围内,原告没有权利填实,原告新房南边原有的房屋侵占了被告的宅基地,原告应予以拆除,原告建新房时给被告安间房造成了损害,原告应予以赔偿,原告阻挡被告家庭用电,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也应予以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昭、宋流于本判决生效后不得阻挡原告王军填实东至原告所盖三间三层楼房西外墙根处、南至被告所建安间房东北角、北至被告后院养猪棚东外墙南端、宽约三十公分、深约1米的坑(该坑位于被告宅基地之内)。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得理也要让人:邻里间应互敬、互助、相互关照,遇事应先从自身找问题,对待他人的错误采取谅解的态度才会邻和万事兴。(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