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门着火,殃及池鱼”。意思是说城门失火,大家都到护城河取水灭火,水用完了,池中的鱼也死了,比喻无辜被连累而灾祸。在现实生活中就有这样的事例经常发生。2015年9月17日,淳化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因食堂失火给邻里造成的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均在淳化县城从事个体经营。原告陈林经营的饭庄与被告任强经营的饸饹店相邻。两家人你来我往,相互帮忙,关系融洽。谁知,一把大火报烧毁了两家的财物,烧断了两家人的感情。
由于被告只顾赚钱,忽视了安全,在饭店没有配备消防防火设备。2014年3月17日上午,被告经营的饸饹店因线路老化自然着火,让被告措手没及,虽经公安、消防人员全力灭火,但仍造成被告财物严重受损,也殃及到相邻经营的饭庄包间被烧毁,给邻里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争吵,各持己见,未达成一致。
2015年7月30日,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房屋装修费、停业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元。
被告对自己疏忽大意后悔莫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不予否认,并表示愿意赔偿,希望得到对方谅解。但声称原告的诉求明显高于造成损失,对高出部分不愿赔偿。
审理认为,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原告对自己的诉求无完全证据支持,对造成的损失应予酌情考虑。法官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经耐心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4500元,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负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