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兴平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被咬了”。其实饲养宠物,或者是老年人排遣寂寞的方式,或者是年轻人增加生活情趣的途径,这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不慎伤到了别人,那就实实在在的是一件麻烦事了。在众多宠物当中,犬类以其忠诚、易于训练等特征,受到不少市民的青睐。但随之而来的被狗咬伤的事例也屡见不鲜,笔者有意通过分析本案,再加之适当假设,为大家讲讲被狗咬了以后的那点事。
住在村里的余大爷称,其在承包地里看庄稼时,突遭吴某所养之恶犬咬伤,花费医疗费甚巨,但吴某拒不全额支付相关费用。余大爷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吴某则称,余大爷被自己的狗咬伤确有其事,但其有过错在先,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同时余大爷要求的赔偿数额过大,希望法院公正裁判。经庭审查明,余大爷在自己承包地和吴某承包的莲菜池的交界处行走时,不慎被吴某所养之犬咬伤。本案经法官辨法析理,双方均认可6000元的赔偿,最终握手言和。
这里我们先来分析本案的情况。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本条虽然规定了免责事由,但是饲养人、管理人需要承担被侵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本案即是这种情况,吴某虽然认为余大爷有过错,但是又不能证明,所以吴某承担了余大爷的全部损失。这也是最常见的被狗咬伤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我们做出一些假设,能让我们把“被狗咬了后”的事情说的更明白一点。
第一种情况,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例如,杨女士经常携带爱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餐厅,商场等公共场所,一日在超市购物时,爱犬将牛某咬伤,那么杨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不能以牛某有过错为由主张过失相抵。
第二种情况,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例如,咸阳市居民小区内禁止饲养藏獒,则不论被侵权人有无过失,饲养人、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即为侵权法理上所谓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如果您是爱犬人士,尤其是烈性犬爱好者,请在远离居民区的地方饲养,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年检、检疫并做好看护工作,否则烈性犬一旦脱离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种情况,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在此讲一个笔者朋友的故事,某男在西仓早市上见一金毛幼犬憨态可掬,心中甚是喜爱,遂养之,年深日久,不免移情别恋,伴之幼犬茁壮成长,其食量惊人,某男每每头痛不已,一日,心生邪念,欲将此犬带至郊外遗弃,路遇笔者,问之,乃语之故,笔者断然阻止。假使,某男真的将该犬遗弃,后该犬将人咬伤,那么笔者可怜的朋友是逃脱不了责任的。顺便一提,该犬经多方联系,由爱心人士领养,也可谓找到了归宿,重要的是杜绝了潜在的危害,所以养狗还是要善始善终,不可像笔者朋友那样。
第四种情况,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例如,甲乙二人应丙之邀,至丙之獒园参观,见丙所养之鬼面獒威武霸气,令人不寒而栗,甲见该獒犬被粗铁链拴着,自觉有恃无恐,便欲恶作剧,几番挑逗獒犬,獒犬力大,挣脱铁锁,将同行的乙咬伤。那么谁应该赔偿乙的损害呢?答案是,乙可以向甲或者丙主张赔偿,如果丙赔偿了乙,其后可以向甲追偿,甲最终将成为责任的承担者。
至此,本文列举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几种被狗咬伤的情形,然而现实生活中远远比书本上要来的复杂的多,具体事例又千差万别,笔者希望通过该短文抛砖引玉,能够让爱犬人士在爱犬之时多一份小心,不要给自己和家人、他人带来伤害,也让不幸受到伤害的人们知道被狗咬伤后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归责原则。最后我们还是要提醒,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要妨碍甚至伤害自己和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