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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法院:三官一律 司法为民
作者:安蔚  发布时间:2015-09-21 17:15:29 打印 字号: | |
  9月15日上午,兴平市段家村村民段老汉来西吴法庭咨询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来,段老汉是按市政法委统一制作的“三官一律”公示牌中公布的段家村联系法官的联系电话,找到西吴法庭自己村子的联系法官前来咨询。

  段老汉向法官简述了借贷案件的案情,并向法官出示了借据。该借据是借款人张某在1993年12月5日向贷款人曹某出具的,张某向曹某借款5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300元,逾期加倍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同时该借据还经公证人段某公证,并附有借款人、贷款人和公证人三方签名。另据段老汉所述,自己就是借据中的公证人,贷款人曹某现已去世,因张某多年未清偿完全部债务,曹某生前多次找段老汉,无奈段老汉替张某先清偿了债务,曹某随将借据转交给段老汉,之后段老汉多次催要借款,张某陆续还了3500元,但还的3500元是利息还是本金,段老汉自己也说不清。如今,段老汉想立案起诉张某。

  西吴法庭的联系法官了解到段老汉的意图,热情接待了他。首先,法官告知段老汉立案起诉所需要的基本材料。其次,法官帮段老汉分析了案件的三个难点问题:①债权让与、②约定利息过高、③诉讼时效。在债权让与方面,因借据中的贷款人曹某现已去世,段老汉需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债权确已转让到己方(借款人张某承认除外)。借据中约定月息300元,即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72%,该利率明显过高,其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此外,该案最大的诉讼风险就是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是二十年,此案段老汉败诉的可能性极大。最后,法官告诉段老汉既使借贷案件因时效而败诉,段老汉丧失的仅是通过法院强制保护的胜诉权,若债务真实,段老汉仍可向张某主张债权,所得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

  段老汉听完法官的一席话,分析利弊,最终他欣然决定不立案起诉。临行前,段老汉感谢法官为他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同时,他也称赞政法委组织的“三官一律”活动好,真正实现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
来源:兴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