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中,车主肖燕态度积极,主动赔偿原告张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909.6元。双方吵闹了一年的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定纷止争。
6月29日,该院受理了原告张虎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峰、被告肖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郭峰驾驶陕D牌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安前往淳化县,当车行至211国道淳化境内一弯道处时,与前方李某江驾驶的陕A牌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和原告张虎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住院14天,被诊断为右大腿皮肤挫裂伤,共花去医疗费2929.6元。经交通警察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郭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驾驶员李某江及原告张虎无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未果,才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审理期间查明:被告郭峰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肖燕。办案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被告肖燕表示自愿一人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驾驶员张峰及某集团有限公司不予赔偿。双方互谅互让,由肖燕现场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项损失共计590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