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吕新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查:被告人吕新酒后持证驾驶小轿车在包茂高速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同向张宇驾驶的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相撞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新肇事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08.06毫克/100毫升。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新已赔偿高速路产1500元,赔偿被害人王魁经济损失1000元,并和张宇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肇事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08.0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应从重处罚。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做出了上述判决。
酒后驾驶虽然已经入刑,但酒驾行为仍然屡见不鲜,由于部份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点酒驾车不会有什么事,往往在驾车途中失去自控能力,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自身及他人的无辜伤亡。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提醒广大驾驶员切忌饮酒驾车。(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