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功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盗窃财物价值270元受严惩。
李某,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下午14时许,李某趁其邻居景某家无人,便从自家平房上翻至景某家平房上,利用带铁钩的麻绳溜至景某家里,将景某家一件蓝色女士皮衣、两瓶营养快线、四盒红双喜香烟偷走后逃离现场;4月10日下午16时许,李某又用麻绳溜至景某家里行窃时被村民发现,仓惶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李某所盗财物,经武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鉴定,其价值折合人民币270元。另查,2011年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李某以前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李某犯盗窃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案告诫我们: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一旦视法律为儿戏、与法律为敌,必将受法律惩治;公民财产受法律保护,切莫贪个人私欲非法占有,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