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张鹏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
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张鹏驾驶小车行驶至三原县独李镇过程中,与由南向北方张林驾驶的电动车(上乘张林妻子)发生相撞事故,致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鹏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林夫妻无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林受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张林妻子受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鹏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张鹏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