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我已经说过了,我和孩子的母亲没有离婚,不存在给孩子付抚养费的问题,你们法院怎么还是判了?”兴平法院的法官宣判后,宋荣军颇为不服气。见其情绪激动,主审法官把他请进办公室进行判后答疑……。
事情的经过原来是这样的,胡智琴是西安市碑林区居民,与兴平市西城街道办事处某国有企业工人宋荣军现仍是夫妻,俩人1999年11月6日生有长子宋嘉豪,2001年9月8日生有次子宋嘉骏,两个孩子现都在兴平市某中学就读。由于胡智琴无固定收入,宋荣军又不好好履行孩子抚养义务,胡智琴便找到宋荣军单位领导反映情况,2011年4月,在宋荣军单位领导的协调下,胡智琴与宋荣军达成如下协议:单位将宋荣军的工资每月给宋荣军保留700元,剩余部分全部转入胡智琴银行账户,作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协议达成后,宋荣军单位便开始按协议内容执行,后来宋荣军反悔并反复找单位领导闹事,2015年1月,宋荣军借故将存放在单位唯一的协议原件要出销毁,加之宋荣军单位合并重组,单位便不再执行协议,并告知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2015年6月5日,胡智琴以两个孩子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以孩子宋嘉豪、宋嘉骏为原告,将宋荣军起诉至兴平法院,请求判令宋荣军从2015年6月份起按其月总收入的25%支付每个原告(两个原告共计50%)抚养费,直至两原告分别满十八周岁时止。宋荣军应诉后答辩称,2011年4月在单位领导协调下达成的协议属实,自己在第二个月就向单位表示反悔了,但单位还一直扣自己的工资给妻子。后来自己每月要还银行500元的房贷,剩余的钱连买个日用品都不够,自己想学驾照找妻子协商要钱,妻子也一分钱不给,所以单位2015年1月重组时,自己找单位借故取出协议并销毁。自己和两原告的母亲现在还是夫妻并未离婚,一家人还在一起过日子,却还要每月付给两原告抚养费,这怎么听起来都像是一个笑话,所以请求撤销原协议,并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宋荣军不配合法院的调解,所以庭前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胡智琴作为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撤销原协议,但表示单位不再执行原协议后,宋荣军旧病复发仍拒绝付给两个原告抚养费,所以坚决要求法院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法院查明宋荣军2015年上半年平均月总收入为193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荣军要求撤销2011年4月在其单位领导的协调下所达成的协议,两原告法定监护人胡智琴表示同意,宋荣军与胡智琴的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鉴于宋荣军与胡智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有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行为,故两原告要求宋荣军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该付的数额,法院考虑到宋荣军现在还要承担偿还房贷的实际情况,判决宋荣军从2015年6月份起每月支付给每个原告400元抚养费,直至两原告分别满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由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胡敏惠负责管理。
判后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所以两个孩子作为原告起诉父亲宋荣军要求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宋荣军认为只有在夫妻离婚时才涉及孩子抚养费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答疑后宋荣军仍然表示不服判决,但情绪明显不再那么激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