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发生后,驾驶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最终被判处缓刑。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15年5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第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前往旬邑县底庙镇途中,沿G211线由南向北行时,将路边行人被害人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第某拦截过路救护车将唐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唐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第某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道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履行了其部分义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后果,遂作出以上判决。
“车祸猛于虎”。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汽车作为现代化交通工具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另一方面,机动车辆的增多也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威胁。每一位驾驶员理应将“安全行驶,真爱生命,由我做起”的理念牢记心中,时刻不忘,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