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家长未尽责看管,孩童在玩耍中将木棒扔出,造成他人右眼角膜划伤。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划伤他人眼睛的健康权纠纷案,判令被告监护人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373元。
明明跟亮亮住在同一小区,二人经常在一起玩耍,关系要好。2015年2月6日下午,明明和亮亮在没有家长看管的情况下,手持木棒在小区内玩耍时,明明不慎将木棒仍了出去,打在亮亮的右眼,致亮亮右眼角膜划伤。事发后,亮亮在三原县医院治疗花费数千元,其监护人多次与明明的监护人协商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诉诸法院,要求明明的监护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312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在原告右眼受到伤害的事故中,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原、被告监护人均有过错。被告父母作为被告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在原、被告手持木棒玩耍时,亦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原告右眼受伤,原告监护人亦有过错,应减少被告方赔偿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