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旬邑法院:多次调解促案结 耐心析理终事了
作者:孙启军  发布时间:2015-08-26 15:06:3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8月25日中午,旬邑县法院通过多次调解、找机会和双方当事人谈话、辩法析理,最终调解处理一起争议不大、但很“难缠”离婚案件。

  2011年4月22日,原告武某(男)与被告李某(女)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无子女。因婚前缺少了解,性格又有差异,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7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8月份,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武某与2015年7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言称被告私自将摩托车骑走并未经其同意卖与他人,故3000元债务应由被告负担,共同财产三人座沙发一套,茶几一个,被褥等,系自己一人努力所得,应归自己,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债务系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但自己也付出了努力,原告作为男人应负起男人的责任,3000元债务数目较小,应由原告负担,自己可以放弃分割财产。经调解,双方当事人都是为了一口气,仅就外债3000元争执不下。为此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建议双方都冷静下来考虑自己的事情,并多次找机会与原、被告谈话,辩法析理,努力做当事人调解工作。在得知双方已就债务在本院张洪法庭调解处理,办案法官便以了解债务偿还处理为由,再次找原、被告谈话,询问债务偿还情况,并征求双方调解意见,然双方依然争执不下,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自己还了1000元债务,所以共同财产自己还得分割,经对原告耐心劝导,其勉强同意折价给付被告500元,考虑到双方结婚已经四年有余,分割财产不利于财产的合理利用,本身共同财产价值又不高,判决有的话差距不大,但有可能会引起新的矛盾,此办案人员便抓住这次机会,不断给原、被告解释相关规定,更加耐心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都做一让步,一致同意离婚,原告当日给付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折价900元,被告取得该折价后放弃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一起本身争议不大但,很“难缠”的离婚案件,经过法官多次努力调解、找当事人谈话,最终案件事了。
来源:旬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