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渭城法院:未支付孩子抚养费不能对抗探视权
作者:王永清  发布时间:2015-08-24 14:44:57 打印 字号: | |
  8月21日,渭城区人民法院窑店法庭对一起探视权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官当庭释明,未付孩子抚养费不能成为对抗探视权的法定理由,被告最终理解,双方就孩子探视当庭达成协议。

  原告刘梅与被告李辉2012年7月在外地打工时认识,同年10月结婚,2013年5月生育一子李家豪。2014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李辉抚养,刘梅不付孩子的抚养费。从2015年初开始,刘梅回本地工作,多次提出探视孩子,但均遭到李辉及父母以“未付孩子抚养费,没资格看孩子”为由拒绝。后刘梅向法院起诉,要求明确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时间。法官当庭解读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和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规定的内容和二者之间的关系,指出原告未付孩子抚养费不能成为被告对抗原告作为母亲探视孩子的法定理由,最终促使双方和解。
来源:渭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