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依法宣判了由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1月一天,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型客车由旬邑土桥镇北家坊村返回北沟村途中,沿北家坊村道路由北向南行至该村村民吴某家门前路段时,将路边行人即被害人马某、牛某撞倒,致二被害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血样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39.31mg/100ml。经旬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被害人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已赔偿了二被害人的损失、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该案的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述,其知道醉酒驾车是违法的,但心存侥幸,想着路程短应该没事,可就因这一念之差,使得两人受伤,自己遭受牢狱之灾。所以在此想提醒大家,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嘴、控制好自己的行为,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