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联合旬邑县中学调解了一起在校高中生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人王某、郭某共赔偿自诉人文某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自诉人也撤回了对二被告人的形事控诉。
自诉人文某与被告人王某、郭某均系旬邑中学高二学生,2015年3月的一天,自诉人文某考完试后,在学校报告厅附近与几名同学聊天时,被告人王某向自诉人及旁边同学丢土疙瘩,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郭某将自诉人叫至学校操场,双方发生厮打,致自诉人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诉人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残等级属十级。自诉人遂一纸诉状将二被告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人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该案系在校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案件,承办法官随即向主管领导进行了汇报,主管院长马院长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即刻做出指示:该起案件关系到青少年的未来、社会的和谐稳定,应联合学校妥善处理。后法官与学校取得了联系,得到了学校的高度重视。在法院的主持下,法官及学校的老师在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的前提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明法理,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对自己的行为都有了充分的认识,该案也得以划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