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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偷钱、诈骗专挑熟人 任性盗贼终受严惩
作者:樊洁 吴巧玉  发布时间:2015-08-20 15:15:51 打印 字号: | |
  与朋友相约喝茶借机盗走车内现金、夸口能为朋友办事骗取钱财,8月19日三原法院对这起专挑熟人下手作案的被告人裴红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2014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裴红和被害人徐大力相约在一朋友家喝茶,后其让裴红开自己的车帮忙买菜。途中被告人看到驾驶室车门的储物兜里放了个男式钱包,里面装了9700块钱现金、银行卡和身份证,遂将钱包里的现金取走并将钱包扔掉,后在徐大力询问其钱包下落时,被告人称在车上没见钱包,并谎称是在安乐镇街道的干菜店买的菜,并带领徐大力在安乐镇街道找钱包,后趁机逃离,所得赃款已挥霍;2014年8月中旬,被害人刘里海因儿子上学之事联系到王明,王明因之前听被告人裴红说其姐夫在高陵县教育部门工作,即给裴红打电话请求帮忙,后其姐夫王虎并未答应给其帮忙。后裴红在没有能力为刘里海儿子办理上学的情况下,给王明达打电话,谎称需要人民币一万元即可安排在高陵县第一中学上学,并在高陵县第一中学门口同刘里海、王明见面后,通过王明收取刘里海人民币一万元和两条芙蓉王香烟,并于同年9月初又以给其姐夫买烟为名索要刘里海人民币五百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又查,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裴红因诈骗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3年7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裴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裴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明知自己无能力为未考上高中的小孩办理入学手续,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索要他人财物10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另被告人裴红2011年9月21日因诈骗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3年7月4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为赌博而实施盗窃、诈骗的,可以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66条、第65条、第69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