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三原法院处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何凯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十个月。
据查:被害人吴明借何凯5万元,在约定的还款时间未能偿还,何凯即到吴明家,在吴明家大门上用硬物写上让吴明不要躲藏等内容。被告人何凯与朋友到吴明家说还款之事。吴明因生气被告人在其家大门上乱写要求被告人先修门他后还钱,被告人答应。但在被害人不备之际,被告人何凯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将吴明头部砸伤。经鉴定,吴明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何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凯因被害人未偿还到期债务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故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