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的去买婚房,却发现被中国人民银行列入了黑名单,无法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手续,已交的3万元定金也被告知不予退回。小伙子任飞就遇到了这样一件闹心的事。到银行一查,原来是好友马明于2013年在县信用合作社贷了10万元的款,自己是担保人,借款到期后,马明一直拖延拒不偿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因该笔担保对任飞做了不良记录,任飞因此被列入了信用黑名单。可任飞并不清楚马明贷款的事,也没有为其提供担保,为何却成了担保人。
法庭经审理了解到,2013年,马明有一次借任飞的身份证,说是有事急用一下,因平时关系比较好,任飞未多做考虑就将身份证借给了马明,后来马明将身份证归还,任飞很快就将这事给忘了。就是这次马明未经任飞同意,让任飞为其贷款做了担保。按照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亲自到场,方可办理贷款手续,任飞本人没去,信用社是如何办理的担保手续。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庭又向信用社当时负责办理贷款的信贷员做了调查,当时信贷员见有任飞的身份证,就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贷款和担保手续。就这样,任飞“被担保”了10万元的贷款。无奈之下任飞诉至法院,要求信用社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并恢复名誉。
案情查清后,信用社工作人员也承认工作中存在很大失误,导致任飞被列入黑名单,买房遭拒。在法官说法析理后,信用社愿意对任飞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经法官耐心调解,信用社同意赔偿任飞经济损失4万元,并当庭进行了支付。一场名誉权纠纷案件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