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李明随母亲落户在渭城区渭城镇某村,该户户主系其外婆刘某某。2014年国家因修路占用该村里承包地,在分配这笔土地的补偿款时,村里李明母亲系出嫁女为由,没有给李明分得征地款。2015年5月,李明将该村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村里其他村民一样分配到这笔征地补偿款应得的份额8000余元。
“这个案件都已开过庭,准备下判了。在写判决书前,我又将卷里材料仔细看了看:从起诉到开庭应诉,都是原告李明的外婆刘某某跑前跑后。原告所在村子与法庭很近,但我们从来没有见到原告本人。另外由于本案被告对本案应诉很消极,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时就拒收,开庭时还缺席,我心里就犯疑惑,就打电话将原告叫到法庭,结果原告向我们表明,他从来没有委托外婆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征地款,外婆以他名义打官司的事情从来没有告诉过他。当我们传来原告的外婆后,她也承认李明确实不知道打官司这事,她说是听了一个外人的话才这样做,找借口要了李明的身份证,又以他的名义写了委托书,然后就向法院起诉,她自己作为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这是8月12日发生在渭城区法院窑店法庭为了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一起假冒诉讼案,办案法官谈如何发现这个假冒诉讼案件的过程。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裁定驳回。但假冒诉讼妨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民事制裁。依据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诉讼参与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要依法进行民事处罚,但是考虑到老太太已年近七旬,家中经济条件较差,而且当场向法官认错,我们当场对她进行了口头训诫。老太太诚恳地接受了。”窑店法庭庭长王永清谈了原告外婆刘某某的处罚结果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