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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无证驾三摩疯狂上路 撞伤两路人触犯刑律
作者:樊洁  发布时间:2015-08-11 17:33:23 打印 字号: | |
  明知道无证驾驶的危险性,但过于高估自己的驾驶水平抱着一丝侥幸心理,还是驾驶着汽油三轮摩托车驶进了县城人流最密集的街道,将在十字路口等红灯的两路人撞到,造成两人受伤的后果。近日,三原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曹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六个月。

  经查,2014年1月,被告人曹达无证驾驶无牌汽油三摩车,沿人民银行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政府街十字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正在等红灯的李小红(上乘李小华)发生尾随相撞事故,致两人受伤,其中李小花为重伤二级且两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达未离开事故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协助抢救伤者。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赔偿两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275000元。其两人均自愿放弃做伤情、伤残鉴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在事故发生后,在原地等候公安人员,系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帮忙抢救伤者并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军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