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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卖了苹果未收款 对象错误终撤诉
作者:赵周锋  发布时间:2015-08-04 16:14: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苹果买卖纠纷合同案件,原告因起诉对象错误而撤诉。

  2014年10月王某带客商到果农李某家订购了60箱苹果未付款,后李某多次找王某讨要苹果款,无奈王某为李某书写字据“4700元,款未付”。2015年7月28日李某诉至旬邑法院请求王某支付苹果款4700元。因案件涉及民生,办案法官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解清了上述案件事实。李某认为王某带着客商订购他家苹果,现客商未付款,王某对自己又书写了字据就应该支付自己苹果款。王某讲到自己只是代办(代理人),李某的苹果是客商拉走的,李某未及时向客商要回苹果款,现客商回到老家,李某多次找自己要苹果款,自己迫于无奈向李某书写了字据,只能证明客商拖欠李某货款,自己无付款义务。至此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对李某进行说服教育,最终李某明白自己应该向客商要苹果款,撤回对王某的起诉,王某也表示会尽力配合协助李某向客商讨要苹果款。

  近年来旬邑苹果盛产,苹果销售也由原来的卖方市场很快转换为买方市场,苹果采收量大的果农,由于不了解法律法规又急于出售苹果,不注重销售合同的签订,在纠纷发生后不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致使利益受损,旬邑法院在此案的审理中专门组织了部分果农“以案说法”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此举受到果农的大力赞赏。
来源:旬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