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志,你说我委不委屈,别人买保险是为了有个保障,我买的保险怎么就来无影、去无踪呢?”一大早,韩平就来到了办公室,向法官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2000年9月,保险公司的保险员李涛将一份《子女备用金保险本》转让给韩平,保险期限为1997年至2008年。转让后韩平仍以原投保险人的名义缴纳保险费,韩平与原投保人素不相识,缴费本上也从未出现韩平的名字,该份保险可谓是“来无影”。至2008年,韩平共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2760元。2014年5月,韩平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声明该保险金已被他人领走,去无踪迹。
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到保险公司查询了该子女备用金的办理及保险金领取情况,经查原投保人王辉于2008年对子女备用金进行了挂失,并缴纳了保险费,合同到期后其凭挂失手续领取了7500元保险金,领取手续符合规定。法官又对保险员李涛及其他向韩平收取保险费的保险员进行了调查,保险员均表示李涛将子女备用金转让给了韩平,韩平以王辉的名字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一物二卖,案件的事实已经清楚,但保险公司认为子女备用金一直是王辉的名字,王辉通过挂失手续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依照规定发放保险金符合规定,不应在向韩平进行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员将子女备用金转让给韩平,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对该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子女备用金保险合同属于与人身相关的保险,依法不能转让,保险公司疏于管理,导致发生转让子女备用金的行为,且在其工作人员已经实际将该保险合同转让的情况下,又认可他人的挂失请求,属于业务管理不善,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返还韩平保险费,并承担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案件现已履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