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俊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据查:2015年4月,被告人李俊在自己打工的职工宿舍内,发现同宿舍舍友王楠的储物柜锁子上插着一把钥匙,便用该钥匙将储物柜打开,把柜子内的一张农行银联卡盗走,随后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到自动取款机上两次取走现金7000元。取钱后李俊把银行卡丢掉,将其中的400元钱花掉,将剩余的6600元现金装在手袋里藏匿于自己家中
另查,被告人李俊属于听力一级残疾的残疾人。被害人王楠属于言语一级残疾的残疾人。据王楠陈述,他怀疑他输入银行卡密码时被李俊在旁边看到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属于听力一级残疾的残疾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且属于初犯、偶犯,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