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 ,关乎着中国梦的实现。笔者立足法院工作实际,就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了一些思考,谈一些认识和体会,希望对做好相关工作有所裨益。
一、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工作中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重点关注未成年被告人和未成被害人两个群体,分别从保障程序权利和维护实体权利两个方面着手。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严格按照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民事案件未成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中,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要依法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可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机制,有效解决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庭、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利无法充分得到保护的难题。要认真落实新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采取“寓教于审”、“情法交融”的工作方式,对未成年人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危害不大,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被告人依法判处管制、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要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对因遭受犯罪侵害生活陷入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对未委托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可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进行代理。要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犯罪阴影。
二、积极改革创新,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专业化建设
少年法庭是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平台。要充分发挥专门少年审判合议庭的审判庭的作用,指派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办理未成年刑事、民事等案件,要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规定,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较多、工作基础较好的中级、基层法院推动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统一受理、办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推动少年法庭专业化建设。目前,我省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专业化建设方面,还达不到最高法院的要求,相比于先进省份较为滞后。应当从省级层面统筹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检查和听取汇报,督促工作开展,帮助解决问题,对限期达不到试点目标的,应大胆取消试点,并在全省有关会议上通报批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以增强试点单位工作的紧迫感和工作主动性。
三、开展综合治理,不断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效果
要进一步健全未成年“缓、免、管”罪犯的帮教管理机制,不断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开展判前释法、判后寄语、判后回访和帮教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未成年“缓、免、管”罪犯的改造效果。在对罪行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判处非监禁刑后,和其家属签订责任书,落实家庭管理责任;会同其所在学校等共同制定帮教方案;组织法官定期回访,全方位掌握其思想、生活和工作动态;联合基层综治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对未成年犯开展危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再犯。要不断深化“审判进学校”活动,通过深入学校公开宣判案件、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组织法官举办法制报告会、法院开放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将法制教育覆盖到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切实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制观念。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关爱和法制教育力度。利用“六一”儿童节和国庆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爱心活动。看望慰问农村留守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通过“法官妈妈”、青年志愿者等活动载体,组织法官干警与留守儿童、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结对子,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青少年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文化、教育、工商等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犯罪机会,净化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