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父母的权利。但离婚后孩子的成长时时牵挂着父母的心”。2015年7月16日,淳化法院依法变更了一起孩子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2011年7月的一天,原告李娜与被告王宏自愿离婚。长女王媛由其母亲抚养,次女王丹由其父抚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今,长女已长大成人,能自食其力。但年仅14岁小女儿让母亲牵肠挂肚,彻夜不眠。虽其父对孩子疼爱有佳,但因长年在外打工,对女儿关心照顾也有不到之处,让其缺少了父母之爱,缺失了家庭的温暖,孩子也愿意随其母生活。为了让孩子安心学习,快乐成长,其母便将其父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审理中,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其父也为了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自愿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其母抚养,让王丹随母亲共同生活,原告也放弃了向被告索要孩子抚养费。
笔者寄语:孩子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心头肉,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夫妻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