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七十多岁,10年前与两个儿子书面协议,将自己位于永乐镇街道的房屋处分给二儿子,由二儿子一次性给大儿子3万元作为补偿,自己与老伴的生活由二儿子负担。
几年后樊某某老伴去世,樊某某另与张某续婚,由于张某的亲生女儿离婚,离婚后孩子归女儿抚养,女儿在外打工孩子无人照料,于是张某将外孙带至樊某某家共同生活。由于张某的出现,再加上外带的孙子,使平静的家庭从此出现矛盾。樊某某的二儿子与儿媳经常与老人发生口角,甚至将张某某及孙子赶出家门。而樊某某与张某虽为再婚,但均感能生活在一起实在不易,且两位老人情投意合,感情至深,不愿就此分手。樊某某于是怒上心头,将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判决10年前的协议无效,收回房产。
法庭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不急于开庭结案,而是多次与老人谈心,了解到老人确实也不想与儿子对簿公堂,只是想让儿子儿媳能明白老人各自的难处,不要干涉他们的黄昏之恋。弄清老人的心思后,办案法官多次将二儿子传到法庭,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父子双方达成谅解,老人撤诉后,二儿子将父亲搀扶回家,一桩因家庭矛盾引起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