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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不服仲裁到法院 庭前和解止纷争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5-07-21 14:48:48 打印 字号: | |
  2015年7月15日,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服劳动仲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庭审前,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8月,农民姚文与某果汁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仅两个月,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4年10月25日23时许,姚文驾驶无号牌“钱江”摩托车在回单位上班途中,与前方右侧路边停靠的张思华驾驶“东风”牌货车追尾相撞,姚文也不幸身亡。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姚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另案处理)。受害人之子姚小刚多次找某果汁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抚恤金等费用6万元,均被拒绝后,申请劳动仲裁机关仲裁。

  被申请人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伤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因被申请人在事故一方得到了赔偿,公司也给付了1万元,再不愿赔偿。仲裁机关认为:受害人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不能构成工亡。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遗属情况,应享有相应待遇。经调解无效后,依法进行了仲裁。2015年6月19日,原告某果汁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认为仲裁机关遗漏了当事人和赔偿标准太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期间,办案法官王华结合案件事实,让原告又追加了有利害关系的共同被告人,参加了本案诉讼。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原告对受害人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也自愿给共同被告人适当经济补偿。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由原告某果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前一次支付姚小刚等被告人各项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36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淳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