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电子捕猎器,但是仍有人为了满足一己喜好,铤而走险,擅自安装使用,结果导致自己丧命,同伙获刑的惨痛悲剧。近日,旬邑法院依法宣判了被告人王某、冯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分别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郭某在与被告人王某、附带民事被告肖某聊天时提议由其三人及附带民事被告赵某共同出资购买“电猫”用来打猎,王某、肖某均表示同意。后郭某以4800元网购“电猫”一套,王某、肖某、赵某分别向郭某出资1000元、1200元、1000元。该四人随后用“电猫”在甘肃省正宁县与陕西省旬邑县交界一带的山林进行狩猎。10月18日,郭某叫上被告人冯某(郭某同事)及王某去打猎,三人将“电猫”装在冯某车上,由冯某驾驶车辆载着郭某、王某来到与正宁县刘家店林场接壤的旬邑县马栏林场油坊湾区域内设伏打猎。到达现场后,郭某负责安装“电猫”,王某负责寻找木棍,冯某负责搬运木棍,并帮助拆线等辅助工作,“电猫”安装通电后等候猎物闯网。三人侯至次日清晨,发现无猎物后便拆除部分架设在小路上的电网,剩余部分未关电源离开现场。次日下午,被害人郭某同王某再次进入“电猫”设伏现场,二人在分工协作增大“电猫”设伏范围时致郭某触电死亡。经鉴定,郭某系电击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冯某与被害人郭某私设电网狩猎,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冯某辩护人辩称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在整个案件中发挥作用最小,被害人对该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之辩解意见,符合本案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及附民被告肖某、赵某与附民原告人杨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每个人生活在社会这个大家庭里,不管做人、处事,都应该有自己的原则。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表现出自己很冤枉,明知用“电猫”捕猎是违法的,但是碍于朋友的情面,不得已而为之,那么如果他们坚持自己的“原则”,坚决不做违法的事,怎会有后事的发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