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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法盲醉酒驾车 获刑悔恨方晚
作者:张瑜  发布时间:2015-07-20 15:55:25 打印 字号: | |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5月开始实施以来,醉酒驾车现象大量减少,但是仍有人因对法律的无知,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给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旬邑法院依法宣判了被告人库某危险驾驶一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库某酒后驾驶其无牌五征三轮车由赤道社区富村前往旬邑县县城,车辆行驶至旬邑县城西大街县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旬邑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车检查,因醉酒驾驶,车辆被暂扣,被告人库某被带回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7mg/100ml,后经对其血液检验,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72.33 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库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库某血样中检出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72.33mg/100ml,情节严重,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是酒后驾驶,大于80mg/100ml即为醉酒驾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在此想提醒所有的车辆驾驶人:一定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为别人负责,更是为自己及家人负责。
来源:旬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