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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夫不尽扶助义务 妻患病无钱医治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5-07-16 16:31:55 打印 字号: | |
  “夫妻之间有扶助义务。妻子患病,丈夫不理,这与法与情相悖”。2015年6月25日,淳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王小伟付给原告黄丽丽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费共计人民币9033.6元。

  原、被告于201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生育一子。2014年又生一女,5个月不幸夭折。使原告心里受到伤害,精神受到刺激。致原告以前患有的轻微精神分裂症更加严重。在原告患精神病期间,被告不但不给积极治疗,还将其送回娘家居住,对原告的生活从不关心和照顾。无奈之下,其娘家人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先后领原告在西安、咸阳等精神病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7233.6元。现 原告要求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并由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费等共计12523.6元。

  被告不但不承认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还认为夫妻聚少离多无感情,现有离婚的打算,不同意将原告接回家共同生活,也不愿支付原告任何医疗费用。

  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扶养指合法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的义务。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是其法定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身患精神疾病,并持有相关医院诊断证明和票据。加之原告无收入来源,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费应由被告承担。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淳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