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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男入赘不足一年 妻离婚彩礼返还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5-07-16 15:50:21 打印 字号: | |
  6月17日,淳化县法院依法判决由原告李婷返还被告王涛彩礼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一场婚姻拉锯战从此画上了句号。

  原、被告201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1月8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期间,被告给原告戒指一枚和人民币1001元,表示千里挑一。原告给被告人民币880元,表示财源滚滚。2013年11月8日双方登记时,被告又给原告1000元登记钱。2013年11月12日被告带彩礼30000元、电视机折价5000元、家具折价3000元、衣服折价7000元共计人民币45000元入赘,婚后无子女。2014年2月双方开始发生矛盾,经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没有和好。原告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又因故提出撤诉,但双方未共同生活,一直分居。2015年4月9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和结婚时筵席费、医疗费、精神费等损失共计177140.65元。被告认为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编制事实、骗取钱财,并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335469元。

  审理期间,被告也感到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已无和好可能,表示同意离婚。法官对原告的诉求及被告的答辩经核查,除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一节的事实存在外,其他与法无据、无证可查,但双方各执一词,分歧太大,经办案法官多次调解无效。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李婷返还被告王涛彩礼人民币30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淳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