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因为残忍杀害无辜村民的精神障碍患者张刚被永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强制治疗,得知消息后,永寿县监军镇民丰村终于解除了警报,村民民暂时放下了惴惴不安的心。
2014年11月10日19时许,民丰村村民张刚在其所居住的巷口偶遇带着儿子一同外出买药的被害人张振,见到张振后,张刚突然搂住其肩膀,将张振搂进巷道内打倒在地,随后用拳头击打对方的头、面部,用膝盖顶在张振胸部,左手伸进其口中,右手食指、中指插入张振眼睛,之后又拿起一块红砖砸张振的头、面部,张振因为突如其来的连续打击无力还手,后抢救无效死亡。期间,闻讯赶来的张振父亲上前欲阻止张刚对儿子的侵害,被张刚用砖头击打头顶部,致头皮破裂。事后,张刚从另一村民家强行骑走一辆自行车回到其母亲家中,进门后,手持一把铁制单刃斧头乱跑乱喊,其母手持木棍意图阻止,被张刚摁倒在沙发上,头部及手部被砍伤,双手多处砍伤及骨折,左手小拇指被砍断。之后,张刚用斧头在其母家门口砍一棵柿子树时被民警抓获,后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永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11月13日,经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振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面部颈部致其昏迷后,血液吸入气管引起窒息死亡。2015年4月10日经陕西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刚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其2014年11月10日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事情发生后,永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永寿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张刚强制医疗,并随案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强制医疗申请的事实。
永寿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张刚实施暴力行为,酿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惨剧,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张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消除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避免惨案再度发生。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张刚强制医疗。(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