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兴平法院:拳头硬不是真本领 会诉讼才是正主意
作者:武科航 高伟  发布时间:2015-07-13 08:49:03 打印 字号: | |
  宝鸡市民吴某会与兴平农民赵某福是远房亲戚,2009年5月吴某会成立了岐山县某食品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吴某会的妻子,平时则由赵某福负责公司经营。在赵某福负责经营期间,吴某会与赵某福多有账务往来,2015年初双方为经营期间账务往来发生纠纷,赵某福一怒之下纠集他人,将岐山县某食品公司设备砸毁,岐山县公安局以赵某福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5年3月27日将赵某福刑事拘留,现已被岐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吴某会2015年4月21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赵某福起诉至兴平法院,吴某会诉称: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吴某会给赵某福汇款人民币7--8万元,2010年3月吴某会与赵某福核对汇款使用情况,赵某福下欠吴某会人民币13000元。吴某会还称,2012年9月双方对此前赵某福的工资与赵某福预支经费等一次性进行结算,赵某福多预支经费人民币50000元,赵某福给吴某会出具了欠条;2012年10月16日赵某福向吴某会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向吴某会出具了借条。此外,吴某会又称,2015年2月1日、2月17日赵某福以在西安开店没有经费为由向吴某会借款,吴某会分两次汇款人民币20000元;2015年元月赵某福以在西安开店为由向吴某会借走烘烤设备一套价值人民币14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7000元赵某福拒不偿还,吴某会起诉要求赵某福向吴某会返还欠款人民币107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

  由于赵某福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兴平法院法官于2015年6月5日前往岐山县看守所给赵某福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组成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同时对赵某福做了调查谈话。赵某福辩称:吴某会诉状中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赵某福只对向吴某会出具条据的欠款和借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的事实认可,赵某福应向吴某会偿还,但赵某福目前没有偿还能力;对于剩余的吴某会所述的借款人民币47000元不认可,其中价值人民币14000元的烘烤设备的所有权是赵某福的;对于吴某会要求赵某福支付欠款和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赵某福不予承担。赵某福同时特别授权给他的儿子赵某强,全权代理赵某福出庭处理吴某会起诉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福2012年9月17日欠吴某会人民币50000元、2012年10月6日借吴某会人民币10000元,上述两笔款项共计本金人民币60000元赵某福至今未予偿还,吴某会与赵某福之间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赵某福应予以偿还。吴某会其余人民币47000元(其中含烘烤设备的价值人民币1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赵某福不予认可,吴某会亦未就此部分的诉讼请求向法院出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吴某会要求赵某福从起诉之日(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支付欠款和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法院做出如下判决:1、被告赵某福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吴某会偿还欠款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整,并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2、驳回原告吴某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步伐加快,人们经济往来更加频繁,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矛盾不可避免。在经济交往过程中,首先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其次,为避免产生矛盾后陷入“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境地,建立清晰明了的经济往来手续是必不可少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即便产生了纠纷,切莫像文中的赵某福那样鲁莽行事,其结果很可能将自己送入班房,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尊重法律依法行使权力,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来源:兴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