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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建设工程未验收 依法难要工程款
作者:张高峰 郑彤  发布时间:2015-07-09 17:12:58 打印 字号: | |
  泾阳县人民法院泾河法庭审结一起因装修工程引发的合同纠纷,因双方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原告陕西某建筑安装公司直接起诉索要工程款,其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2009年12月14日,被告陕西某家居公司与第三人西安某装饰公司签订涂料粉刷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西安某装饰公司承包某新城B区涂料工程。同年12月23日,被告陕西某家居公司与第三人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承包该新城一期B区地砖铺设工程。随后,被告公司工程部副总徐某以工程进展缓慢为由,安排其他施工队完成第三人西安某装饰公司、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合同项下一部分工作,其中包括原告陕西某建筑安装公司组织的施工队,约定被告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刘某负责统计工程量,价款是按照副总徐某与施工队口头约定的为准。原告按被告公司的安排进行了施工,并由现场管理人员刘某签字确认了工程量,但双方未进行验收结算。被告公司通过转账、现金支付方式预付原告70万元工程款。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项,被告不同意,故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劳务费812828元以及利息1950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经被告安排,并按被告要求对其项目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程进行施工,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已取得该工程,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对支付报酬期限约定不明,亦未进行补充协议,应在验收结算工程时支付,因双方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原告支付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实践中,一些民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往往基于信任采用口头形式约定,这种信任关系一旦破裂,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因此,采用书面协议的形式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此外,该案也提醒大家:建设工程有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应当在竣工后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来源:泾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