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法院泾河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双方仅领取了结婚证,未共同生活,原告李某请求被告封某返还彩礼,法院依法支持。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风俗订婚,原告李某给付被告封某“三金”首饰(金戒指、金坠子、金项链)及苹果4S手机一部,总价值10000元。2014年3月17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原告李某给付被告封某彩礼现金30000元,后被告又返还给原告10000元。双方仅办理了结婚登记,一直未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准予原、被告离婚。因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现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返还买“三金”的10000元,因价值10000元的“三金”及手机存于被告处,被告亦同意返还,故法院判令返还原物。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