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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秦都区人民法院渭滨法庭关于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
作者:王 硕  发布时间:2015-06-23 09:46:13 打印 字号: | |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个体的资本累积越来越多,银行存款这种理财投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也不适宜市场经济的发展,多元化投资已是现在的主旋律。然而,投资毕竟是有风险的,对于大多数对市场把握经验不足,门路不开阔的老百姓来说,高息放贷是一种经济收益高,很好规避经营风险的方式,这也是近些年来民间借贷发生频率飞速增长的主因。民间借贷越来越多,产生相应的法律问题也在逐年的增加。

  据统计,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秦都区人民法院渭滨法庭民间借贷类案件175件,审结140件。经分析,审结的该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债务人出庭应诉率较低。审结的140件案件中,有58件被告没有出庭应诉。在审理的过程中,经过合法传唤,开庭时债务人不出庭应诉,庭审中只有一方证据,法官几乎不能查证证据的真实性。比如被告正在四处躲债,下落不明,而原告利用被告找寻不到这一信息,篡改、变造借条借据,提供虚假证据,正因为缺少质证这个重要环节,法官很难辨认证据的真伪性。

  (二)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储备。在审结的案件中,有2件案件中的借款发生在提起诉讼前的5年,而债权人并不知道诉讼时效这一法律规定,债务人利用这一点故意拖欠、推诿,使得债权人主张权利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失去了胜诉权。审结案件中,还有5件案件,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碍于亲朋好友的面子,未认真审阅借款合同,也不懂得什么是连带责任就直接签了字,当债务人逃避债务或找寻不见后,自己就稀里糊涂的成为了被告。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借款过程中,双方在借款形式上过于简单随意,审结的案件中,有10件案件原告出示的证据都仅有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有的没有明确借款、还款时间,或是借款人姓名书写不规范,使用了别名,小名等,有的甚至不签订书面协议,审理案件过程中若被告矢口否认,很难确认是否给付了借款、给付了多少借款。有的当事人没有及时的收回借条,或者没有让对方打收条,自己已经还了借款,却很难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给自己造成了困扰。

  (四)借款人以其他方式掩盖借贷的事实。在审结的案件中,有6件是借款人自称为中间人,自己是受被委托人委托购买理财产品,合同到期后就称理财产品亏损,拒不支付当时许诺的每月返利。有2件是被告不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而是签订股权合同之类的替代,到期就以股票崩盘或者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为借口,不承认借款事实,也拒不归还所欠借款。通过这些方式订立的合同,既加大了借款人维权的难度也为法庭认定合同性质提出了难题。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为规范民间借贷,使其合法有序的进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立法,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温州市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我们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如《条例》中的第15条规定,民间借贷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细则》第11条和第14条鼓励对民间借贷合同及履行情况进行备案,这些对于公民及企业等的借贷行为有了很大的法律保护。通过公证和备案,增加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减小了债权人的风险。同时在立法中,可以将民间借贷的主体、类别、期限及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具体化,以法条的形式展现出来。比如利率不再笼统的规定为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是将法条中的银行直接规定为具体的银行,如央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等,或者直接规定一个具体的最高利率。明确的规定,清晰的概念这样会使法官在处理同类案件中更好地适用法律,使所有当事人在同类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保全措施的使用可以更加灵活。这样就能够更好地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二)对民间借贷中借贷类公司的主体资质进行审查。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进行信誉、资金运转能力等方面审查,严格规范其放贷的利率,对于出现“高利贷”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通过审查、制定政策、法律规定等方式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性、正规化演变。

  (三)建立乡、镇、县(区)一体化的征信体系。银行、法院、政府部门等通力合作,采集个人信息,并汇总整合,构建个人诚信档案。对于其中恶意不归还欠款的“老赖”进行公共交通限制、出入消费场所限制、申请政府项目等多方面社会生活的限制,使其寸步难行,无处藏身。

  (四)全方位进行庭审宣传。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多进行庭审直播,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等,让更多的群众亲身感受和了解民间借贷的审判。同时进行法制宣传,将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向群众解答,尤其是借贷合同的格式、内容,写明具体的借贷双方、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确定的合法利息,使合同规范、合法。鼓励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将借条、借据等进行公证,增加其法律效力。

  (五)努力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民间借贷案件中,尽量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面对面的与被告交流沟通,克服被告心理上的障碍,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阐明法律,使之了解自己的应诉权利与义务,愿意来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如果经过合法传唤,被告仍然没有出庭应诉,最好能够延迟开庭,再去送达一次,晓明利害,说服被告出庭应诉。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多进行调解,做通工作,使被告积极还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司法的权威性和人民满意度都会提升。

  相信通过各个部门间的相互合作、民间力量的积极配合与响应,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性、合法性和保障性会得到很大的提升,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来源:秦都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