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借款纠纷案件,由被告张晓偿还原告淳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及利息。
2014年1月10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5万元的建房借款合同。从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止, 月息11.13‰,还款方式利随本清。双方同时还约定了未按时间归还本金及利息,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金,罚金利息为本合同执行利息上浮30%。2014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290元,对借款本金及以后产生的利息一直未付。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上门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2015年4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金。
审理期间,办案法官对被告不守信誉的过错行为提出了批评教育,被告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向原告代理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表示积极想办法归还借款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晓于201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金。(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