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韩某男驾驶汽车在咸阳市渭阳东路与郭某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郭某女受伤。韩某男垫付郭某女医药费74417.17元及生活费7000元,后郭某女将韩某男及其购买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咸阳市渭城区法院,渭城法院最终判决韩某男赔付郭某女48027.82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中院调解,韩某男支付郭某女55027.82元结案。在郭某女住院期间,韩某男多付郭某女人民币26389.35元。
2015年5月12日,韩某男在郭某女住所地兴平法院起诉郭某女返还不当得利26389.3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5月19日,兴平法院西吴法庭依法向郭某女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与此同时,该案审判人员耐心细致的向双方分别做思想工作,并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在5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由郭某女于6月2日一次性返还韩某男不当得利20000元。但由于郭某女在6月2日未能准备好20000元案件款,调解协议最终未能生效履行,该案继续审理。6月17日上午10时,西吴法庭在兴平法院科技法庭公开直播审理了韩某男与郭某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庭审直播方便了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司法审判工作在实体与程序方面更好的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也提高了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
兴平市人民法院 安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