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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恶习不改重操旧业 介绍卖淫再入牢房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5-06-17 15:14:24 打印 字号: | |
  6月3日,淳化县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万某涛犯介绍卖淫罪,被淳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回家。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万某涛在其入住的淳化某招待所结识了同在该招待所住宿的卞某某,两人熟悉后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告人万某涛对卞某某说在河南某地卖淫场所挣钱多,愿意将卞某某介绍过去,两人互留了电话。四天后万某涛带卞某某去了河南省灵宝市某按摩店卖淫6天,获取嫖资3000元。案发后万某涛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涛将妇女介绍到卖淫场所多次卖淫,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被告人万某涛属累犯,在刑满释放后五个月内又实施同一犯罪,改造难度大,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交待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具备法定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淳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