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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调解方法的运用
作者:畅春翔  发布时间:2015-06-15 15:35:50 打印 字号: | |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发展的转型时期,利益格局的重构、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促使了诉至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在近年来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态势,在此背景下,通过法院调解来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成为全国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应对这一现实问题的当然选择。

  基层法院应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合理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能动司法”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调解技巧和方法,推行根据案件和当事人得不同特点,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调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因案而异,做好庭前调解工作。针对婚姻、继承、赡养、相邻关系等极易导致矛盾激化的案件,积极与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在开庭前邀请人民陪审员第一时间进行调解,时刻掌握事态发展动向,同时注重单独或面对面交流相结合,促膝长谈,拉近双方距离,加快调解节奏,妥善化解矛盾。

  二是引导当事人两相情愿地调解。调解过程中力求双方都接受的解决方法,做到双方胜败皆服。为顺利化解矛盾,要充分利用地方风俗习惯。在劝说别人的时候,要面带微笑或感到惋惜,使当事人感受到你是在设身处地为他考虑,这样才能更好更有效的解决纠纷。

  三是因人而异,分析当事人的性格,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辨析法理,抓好当庭调解。对于庭前调解未果的案件,在开庭审理中,依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主持好当庭调解,充分发挥证据的作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质证,确保当事人行使好质证、辩论的权利,让其通过庭审对纠纷的解决心中有预感,从而使审判人员掌握了纠纷的针对性和切入点,因势利导,打通当事人的心结,使纠纷化于无形,提高了当庭调解率。

  四、在调解时间上,采取全天候方式,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可以随时进行调解,抓住双方都有调解意愿的转瞬即逝的机会,迅速切入案件焦点,有理有据有情的说服当事人。

  五是慎下判决,及时做好庭后调解。针对庭审中当事人的激烈言辞对抗,当庭难易调解的,可以让当事人庭后冷静思考,权衡利弊,多从自身找矛盾根源,然后审判人员继续做调解工作,调解时全情投入,用真情感动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促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结案并不是意味着结束,还应该做好调后回访工作。对于纠纷案件相对简单、调解过程相对顺利的,可以选择电话回访;对于纠纷案件比较复杂,调解过程中发现情况严重的,则上门回访。回访的意义在于看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是否兑现,看此案的社会效果如何。通过回访,不但促进案件的亲情效果加深,而且为法院树立了良好的为民、便民、亲民形象。
来源:旬邑县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