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游玩为散心,哪料出了交通事故,惹上了官司。王富贵趁着空闲时间去景区参观散心,本是件高兴的事,哪料到在停车时采取措施不当,本来停好的车自行下滑,撞伤了坡下的陈朋。陈朋向法院提起诉讼,长武法院调解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朋因本起事故已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59万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万元;在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0.55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45万元。
2015年3月12日13时30分许,王富贵驾驶陕朗逸牌小型轿车停放长武县纪念馆坡道后,离开车辆进入纪念馆参观,因操作不当致己车自行后溜将坡下正在停放摩托车的陈朋碰到并辗压,造成陈朋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富贵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朋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王富贵对事故的经过及划分责任无异议,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彬县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人保财险彬县支公司对事故的经过及划分责任无异议,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主审法官鉴于本案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及责任承担均无异议。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采取调解方式,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得到又好又快的解决,既实现了公正又体现了效率,使公正与效率双翼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