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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村官骗取建房补助款 以身试法获刑一年半
作者:周亚萍  发布时间:2015-06-15 09:35:57 打印 字号: | |
  在党中央反腐力度强硬的今天,仍有人抵制不住一时贪念,以身试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6月12日,旬邑法院公开宣判了旬邑县某村主任何世荣贪污一案,以贪污罪判处何世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12年,旬邑县发改局在湫坡头镇某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方案规定,搬迁对象户建成新房经验收合格并入住后按家庭人口发给每人4000元的建房补助金。在该项目申报和搬迁对象核定时,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何世荣被列入了搬迁对象户,后村上组织统一兴建新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何世荣并未按规定建设新房,其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协助政府部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验收和发放建房补助金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村上统一建的一处新房(后被该村村民何民认购)冒充其所建新房通过了项目验收,骗取国家建房补助金20000元。后被告人何世荣被当地群众举报至县纪委导致案发。案发后,被告人何世荣将赃款全部退交给中共旬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世荣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协助政府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职务之便,以村上统一建房冒充自己所建新房通过验收,骗取国家建房补助款20000元,非法占有国家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何世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何世荣确有悔罪表现,在其居住社区一贯表现良好,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何世荣贪污所得20000元,依法应予以追缴。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旬邑县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