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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法院:“老赖”失信拖延 判决立即偿还
作者:武科航 任高党  发布时间:2015-06-11 09:44:56 打印 字号: | |
  眉县女子苏某与兴平男子杨某曾经是夫妻关系,2014年6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在兴平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前向苏某支付共同财产折款人民币20000元整。但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给原告出具了人民币2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承诺于2014年年底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3月3日,苏某将杨某起诉至兴平法院,要求杨某立即偿还该笔借款。杨某应诉后在法院调查时,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也表示愿意偿还该笔借款,但在接收了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玩起了失踪,以自己无力偿还拒绝到庭。

  法院在查明杨某拒不到庭并无法定事由后,按原定时间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杨某2014年6月12日在兴平市民政局与苏某办理离婚手续时,本应依照此前约定,向苏某支付共同财产折款人民币20000元整。杨某当时以暂时无钱为由给苏某出具了人民币20000元借条,并承诺于2014年年底还清,杨某的该行为征得了苏某的同意,苏某与杨某之间便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杨某理应依约于2014年年底还清债务,但杨某一直没有偿还,所以苏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杨某立即偿还。

  法官说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杨某一再违背该原则拖延向苏某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甚至在接收了法院开庭传票后,无法定事由拒绝到庭,试图再次拖延履行义务时间,法院则根据“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及时作出判决,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兴平市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