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欢乐喝酒,不料却在酒后无故生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2015年6月8日,长武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对被告人张维锋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4年6月11日,在胡家河煤矿广通车场出口附近,赵某某酒后无故阻挡陈某、党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并对陈某、党某某进行殴打。事发后 ,西安市公安局铁建一支队民警杨某某会同胡孟煤矿支线项目部员工赶往现场,在了解情况过程中,赵某某无故对杨某某等人进行漫骂侮辱,被告人张维锋酒后闻讯赶来,伙同喝了酒的赵某某等三人对被害人杨某某等人实施殴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维锋伙同赵某某、文某对被害人杨某某、薛某某、李某某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薛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维锋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名被害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维锋能够坦白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