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举行结婚仪式一年多的夫妻,因性格不合分居,由于结婚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父母为彩礼闹至法庭。近日,长武法院在亭口镇马屋村采用巡回审理的方式庭前调解了此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高鑫一次性返还原告田峰彩礼款3万元。
2013年,原告田峰之子田进与被告高鑫之女高洁经人介绍相识,在媒妁之言的撮合下,在父母之命的说合下,二人匆匆的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6月田进与高洁因琐事分居生活至今。举行结婚仪式时田峰给付高鑫彩礼款4.9万元。
原告田峰认为双方儿女婚事未成,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高鑫应归还彩礼款。被告高鑫辩称,其女儿与原告儿子确实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给付自己彩礼款4.9万元,但双方子女已同居一年多,现婚事未成,系双方造成的结果,故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1万元,并要求原告返还其女儿的陪嫁物。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原告为了儿子结婚,付出很多,凑齐彩礼很不易,举办了结婚仪式,最后却是分手的结局,一家人为此承担了很多。考虑到双方家庭的矛盾,法官多次上门找到当事人,与他们谈心、拉家常,关心他们的家庭情况及孩子的工作、生活近况。经过一次次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当事人都被法官的耐心所感动,真情所打动,表示愿意调解。经过法官的再三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高鑫一次性返还田峰3万元,同时被告不再要求原告返还陪嫁物。一起婚约财产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