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向金融机构贷款,丈夫单方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银行有权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6月8日,永寿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德、赵萍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信用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对原告就被告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予以支持。
被告王德、赵萍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6日,王德以烟酒店门市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向信用社申请贷款20万元,并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8日,按季结息。同日,信用社与王德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王德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套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信用社于2013年6月20日将20万元款项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至王德的信合账户,王德在借款借据上签名。2014年6月18日该笔贷款到期后,王德未偿还本金且不知所踪,利息结至2014年3月21日,其妻赵萍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社要求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被告赵萍辩称王德抵押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德一个人单方抵押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被告对该笔借款及利息负有清偿之责。被告王德自愿以房屋为借款设定抵押,并依法进行了登记,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关于王德一人办理抵押手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查明,房产证上产权人仅为王德一人,王德用该套房产为两人共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有理由相信其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故信用社有权在王德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就对其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